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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紀念幣支付遭拒 消費者告家樂福
法制晚報·看法新聞(記者 周蔚)超市購物使用紀念幣付款遭拒,李先生認為超市侵犯了公民使用貨幣的權(quán)利,故將家樂福北京天通苑店訴至法院要求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。在庭審中,原告放棄了第二項訴訟請求。
作為被告的家樂福超市則稱,原告的購物行為已經(jīng)完成,超市不存在侵權(quán)行為,且超市不具有識別紀念幣的能力,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。本案未當庭宣判。
在家樂福購物 使用紀念幣支付遭拒
2月27日上午,北京昌平區(qū)法院東小口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。
2017年11月30日,李先生在家樂福天通苑店購物,共計花費62.8元,李先生稱,當時他使用7枚建軍90周年流通紀念幣(10元一枚)支付,被收銀員拒收。當晚,李先生在朋友圈講述了自己在家樂福使用紀念幣支付遭拒的事。
2017年12月14日,李先生再次來到家樂福超市購物,同樣在使用紀念幣支付時遭到拒絕。李先生拍下了當時遭拒的過程,并在今天的庭審中出示了當時的錄像。
李先生稱,2000年2月3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0號發(fā)布,根據(jù)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《國務院關(guān)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》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》第二條明確指出:人民幣,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(fā)行的貨幣,包括紙幣和硬幣。第三條規(guī)定: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時人民幣,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,第六條規(guī)定: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,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。第十八條規(guī)定: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(fā)行的人民幣,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。
李先生認為,家樂福天通苑店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,普通紀念幣屬于法定貨幣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收,并且禁止妨礙人民幣流通。家樂福天通苑店拒收紀念幣的行為,可以認定為妨礙人民幣流通,侵犯公民的貨幣使用權(quán)利,是違法違規(guī)的行為。要求家樂福天通苑店賠禮道歉。
庭審中,被告家樂福天通苑店的代理律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,答辯稱,首先,家樂福天通苑店不是獨立的法人,因此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。其次原告提供的兩張購物小票顯示購物行為已經(jīng)完成,第一張是以現(xiàn)金支付完畢,第二張是微信支付完畢,證據(jù)顯示家樂福收取了人民幣,并沒有拒收人民幣,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妨礙和影響。關(guān)于原告陳述的其使用紀念幣的行為,沒有證據(jù)支持,被告方?jīng)]有收到錄像材料,這兩張購物小票不能證明原告使用了紀念幣作為支付的手段。
被告方稱,原告是以侵權(quán)來起訴的,家樂福沒有實施任何侵權(quán)行為,也沒有造成侵權(quán)后果,也不存在任何侵權(quán)故意,所以,侵權(quán)的案件無法成立。至于原告提出的公民貨幣使用權(quán)利,我們沒有在法條中看到,原告的說法和理由不成立。
被告:超市無法識別哪些紀念幣可以流通
家樂福超市在答辯中稱,關(guān)于原告提出的紀念幣問題作出說明:第一,并非所有的人民幣都能流通且可以支付,例如停止流通的人民幣、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以及大部分紀念幣,所以在人民幣管理條例里面第三條規(guī)定并非是指不得拒收所有的人民幣,至少上述提及的三種人民幣是可以不收取的。
第二,在貨幣管理條例第18條里有對紀念幣的定義,在發(fā)行的2000多枚中可流通的在100枚左右,無法識別哪些可以流通,因為種類和類別非常多。
第三,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,但是兩者也是難以區(qū)分的。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哪些可以流通,是人民銀行通過公告來確定的。例如2017年建軍周年紀念幣共發(fā)行了10枚,我們了解僅僅只有1枚可以流通,顏色是古銅色,其中得十分之一是可以流通,在超市或商店內(nèi),在顧客眾多,工作人員無法在短時間內(nèi)甄別一個顧客支付的紀念幣是普通紀念幣還是貴金屬紀念幣,是否可以流通。在一家超市或商店請顧客用普通人民幣或微信支付沒有過錯,而不存在侵權(quán)的行為。
第四,作為超市商店等經(jīng)營機構(gòu)不應承擔銀行甄別貨幣能力以及承擔與此相關(guān)的責任和義務。
原告:紀念幣都是可以流通的
而原告李先生稱,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,法定都可以流通,普通紀念幣是等值流通,貴金屬也可以流通。
李先生說,他在銀行兌換的時候,銀行明確表示紀念幣可以流通。紀念幣是具有流通屬性和收藏屬性,目前社會上對紀念幣的流通屬性不夠重視,不收取紀念幣具有普通遍,希望通過本案能引起超市等消費流通領(lǐng)域的重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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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法制晚報